1.抵押已登記的,按登記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2.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
3.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排序。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約定變更抵押順序和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有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抵押順序或者變更抵押的,其他保證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但其他保證人承諾仍提供保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四條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前已登記未登記的賠償;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登記的擔保權益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五條* * *對同壹財產同時設定抵押權和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的受償順序,以登記交付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