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出租人和轉租人,罰款幅度將由2011的行政措施中的“5000元至30000元”提高到“65438元至1萬元”;對於房地產經紀人,將罰款從2011的行政措施中的“3000元至30000元”提高到“30000元至65438+萬元”。另壹方面,增加了對違反安全管理要求的處罰。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準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達到壹定規模,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萬元的較高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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