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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母基金的法律規定

為規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含以股權投資企業為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運作和備案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於2065年10月發布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簡稱《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

它特別指出:“投資者的數量是有限的。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人數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為集合資金信托、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當檢查最終自然人、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

根據“非法人機構穿透原則”的要求,即基金的合夥人或股東為合夥、信托等非法人機構的,需要打通非法人機構,並對其背後的法人或自然人進行核查,計算投資人數量,打通後的最終投資人還必須滿足單個投資人654.38+00萬元的最低出資要求。目前,非法人機構穿透原則的唯壹例外是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由於國內大部分私募基金無法達到每個投資人654.38+00萬元的最低投資要求,“股權投資母基金”成為了最後壹根稻草。不少業內人士預測,2864號文將使母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在中國迎來快速發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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