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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賠償費用如何計算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賠償費用如何計算的批復》

(2005)閩塔字第25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羅金輝等五人與雲南昭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的理解和使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於城鎮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被害人唐順雖為農村戶口,但經商、居住在城市,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在城市。相關補償費用應按當地城鎮居民相關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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