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可見,繼承開始後,如果有第壹繼承人,第二繼承人不繼承。因此,如果被繼承人仍有配偶、父母或子女,兄弟姐妹將不享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有效遺囑,繼承財產時需要他人的配合,因為要查看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是否存在繼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