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五條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和國家出資的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不幹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整體素質,增強控制力和影響力。
第八條國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制定。
第十條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