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環保檢測違法行為的處罰,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壹.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信用信息。
二、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違法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以罰款,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總而言之:
國家對環保檢測違規行為的處罰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且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罰款、按日連續處罰等法律責任。因此,企事業單位等生產經營者應嚴格遵守環境法律法規,確保合法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