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項目申請程序。企業可按隸屬關系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或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報項目。地方企業申報項目時,抄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申報項目時,抄報地方經貿委(經委)備案。地方經貿委(經委、計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審查篩選後,報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項目的企業應當紮實做好產品市場分析、技術先進性等前期工作,分析產品的性能價格比,確保產品具有較強的競爭力,能夠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防止壹哄而上、盲目投資。對少數確實因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而提高了生產能力的企業,也要淘汰相應規模的落後生產能力;本企業淘汰的落後產能不足的,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其他企業淘汰。並由涉案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省市經貿委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