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行使對相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2.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4.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5、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6.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行法律監督;
7、對監獄、看守所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8.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三)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4)可以統壹召集轄區檢察官辦案。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