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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職能

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如下:

1.依法行使對相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2.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4.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5、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6.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行法律監督;

7、對監獄、看守所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8.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三)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4)可以統壹召集轄區檢察官辦案。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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