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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誰決定去哪裏修車?

法律解析:交通事故修車地點如果不是強制由壹方指定,壹般需要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人、維修企業平等協商指定修車點。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後,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人和維修企業根據事故車輛的受損程度,就車輛維修地點、項目、方法、費用等進行平等協商,表達意願,具有合同屬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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