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會組織。包括政黨、社會團體、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這種監督不同於國家機關的監督。它不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沒有法律效力。但它是有組織的,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所以它是監督體系中的壹支重要力量。
3.公民們。根據人民主權原則,每個公民都是政治權利的主體,都是國家的主人,所以每個人都可以是監督的主體。這種監督是廣泛的、直接的、具體的,其作用不可忽視。它是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