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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兩國法院誤判死刑的結果和賠償是怎樣的?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按照下列標準賠償: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罰款、罰金、追繳和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產和攤派費用、返還財產。

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以及其他應當返還的財產毀損、滅失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根據毀損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

擴展數據:

局限性:

死刑帶來的最大問題是無法對司法錯誤進行補救(雖然司法錯誤的概率不高,但確實存在)。此外,執行死刑還可能毀滅重要的證人;比如在美國,壹個強奸犯因DNA檢測在21年後被平反,在澳大利亞,同樣是在執行死刑18年後被認定為非正常死亡。

死囚在犯罪時往往有獲利或報復的意圖。客觀來說,這是社會因素造成的。因此,社會應該對死刑犯承擔壹定的責任。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對他們的家人來說還是很痛苦的,尤其是他們未成年的孩子。

他們壹方面承受著失去親人的痛苦,另壹方面也承受著社會的仇恨,甚至在以後的工作中無法正常履職。因此,社會必須確保他們不受歧視、侮辱和平等對待。因此,死刑要極其慎重,壹方面要張揚社會正義。

壹方面,除了以主觀責任為主的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能輕判的盡量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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