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逾期未預繳或書面申請緩繳、減繳、免繳未獲批準的,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2.立案後法院會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要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做到多退少補。
提起民事訴訟需要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訴書;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
3.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6.如果被告是單位,向被告提供基本的工商信息。
綜上所述,實行當場登記。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壹律當場受理並登記。無法當場判斷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8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不屬於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