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確立了煤炭、石油焦、生物質燃料及塗料、煙花爆竹、鍋爐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燃油質量標準的制定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汙染物控制要求,並與機動車、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相銜接,同步實施。前款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的工業設備。
第二十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禁止通過竊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暫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大氣汙染防治設施非正常運行等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