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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失信人有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首先,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向相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使相關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做出知情決策。其次,這樣的人也會被限制高消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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