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抵押權人可以從定金中扣除租金、合同利潤、醫療費用等進行抵銷;然而,設保人沒有義務補足被扣押的款項。
2.合同關系終止時,抵押人返還租賃物或合同物,或已適當履行義務的,抵押權人應返還定金或定金扣除損害賠償後的余額。
3.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主張債權時,抵押權人對定金有優先受償權。
4.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定金產生的利息歸抵押權人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