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造成心理和身體傷害的兒童可以報警。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為報案人的信息保密。受害人應當根據傷情,由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到鑒定部門進行傷情鑒定報告。需要就醫的,應當到醫療機構就診,並保留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衍生問題:
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家暴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得:1。即使遇到家暴,也會去醫院開具傷情檢查證明。2.收集家庭暴力的音像資料。3.如果有第三人在場,可以允許第三人作證。4.保留肇事者寫的悔過書、保證書等書面材料。5.收集婦聯、居委會投訴記錄,調解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