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出具虛假報告的,給予警告,從重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過程中,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或者隱匿、偽造、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危害後果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