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防控措施,如各地人員流動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導致施工人力不足、工期延誤,或因交通管制、消毒措施等因素導致工程所需設備、材料不能按時運至施工現場,基於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性質,也應適用不可抗力免責。
開發商延遲交付的原因既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也有開發商的過錯。首先要搞清楚具體防治措施的要求和對施工的影響程度,再確定開發商是否要承擔責任和責任比例。如果開發商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仍然不能避免工期的延誤,可以完全免除其責任;既有開發商管理不善等過錯因素,又有疫情防控因素的,應酌情免除開發商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認購、訂購、預約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因當事人壹方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