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意味著公務員身份的消失,這涉及到公務員的切身利益。這是公務員自身和公務員機關的重要事情,必須慎重行事。為此,要求公務員辭職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既能滿足法律行為的形式要求,同時又能防止糾紛,有據可查。
任免機關審批對於公務員的辭職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認真及時地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任免機關的審批期限為30日。逾期未答復的,可視為同意。本人堅持辭職的,由任免機關辦理辭職手續。已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公務員辭職被批準後,應及時辦理公務交接手續,以保持公務活動的連續性。任期內涉及財務工作的,應進行必要的財務審計,任免機關方可為其辦理辭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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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申請終止與國家行政機關的聘用關系。第三條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終止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任用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