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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如何治理?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離婚訴訟的管轄是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則來確定的。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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