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是指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參加訴訟的訴訟費應納入“管理費用”核算。在敗訴情況下支付給對方的賠償金,是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費用,應納入“營業外支出”核算。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企業籌備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訴訟費,董事會和行政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由企業承擔的業務招待費,技術轉讓費。
常見的訴訟費用分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2.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3、法院裁定原告或上訴人撤訴的,受理費由原告或上訴人承擔;
4.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
5、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公告費,由檢察官或申請人承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