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
2、醫療廣告審查證明;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醫師資格證書和身份證;
4.醫療設備和設施清單;
5.產權證和租房協議復印件。
資格: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資金擔保;
2.要有診室、治療椅等基本設施,以及消毒滅菌設備等衛生設備;
3.有經過培訓的醫務人員和管理人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5.《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表》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公告後方可開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註冊後必須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個體行醫的醫生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