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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破產有關的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與破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民法典、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其中,《民法典》第七十三條規定,法人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破產清算,法人註銷登記時,該法人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第七條規定,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第壹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法人註銷登記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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