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談談什麽是遺棄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遺棄罪,是指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在我國,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題目中,新生兒被母親拋棄。當然,這個母親犯了遺棄罪,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新生兒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母親撫養,母親卻無情地拋棄了她。
也許是因為孩子是婚前生的,也許是因為孩子有些問題,也許是因為他養不起孩子,所以把孩子放在了鬧市區的街區,或者醫院,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或者其他人來人往的地方。我媽這樣做,已經觸犯了刑法中的遺棄罪。
當然,如果她媽媽把她遺棄在荒郊野外,那就是故意殺人罪了。這是另壹回事。
2009年,在我們縣醫院,有壹個未婚先孕的女的。她將兩天大的嬰兒遺棄在醫院的廁所裏,秘密離開了醫院。
寶寶出生的時候很瘦,只有四斤多,肺部感染。他被母親遺棄在醫院的廁所裏很久才被發現,後來經搶救無效死亡。
警方最終通過醫院的監控錄像找到了該女子,並對其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她三年監禁,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