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後,劉海龍無故對海明拳打腳踢,並返回車內掏出砍刀,連續砍向海明。這些行為構成了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海明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抓起砍刀進行還擊,屬於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防衛。
2.法律條款的支持。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正當防衛的認定需要滿足原因、時間、主觀、時效等條件。在昆山事件中,余海明的行為完全符合這些條件。
3.嚴格適用司法機關。在昆山案的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依法認可了海明的正當防衛行為,並予以撤銷,體現了對法律適用的嚴格和對正當防衛權利的支持。
4.體現了法感的有機融合。昆山案的判決既是對法律的嚴格適用,也是對社會道德體系和公序良俗的重要引導,彰顯了“正義不應屈服於違法”的理念,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
5.特殊防衛條款的明確性。根據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昆山案的情況完全符合這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