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