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之間的三個公報”沒有在美國國會的《條約集》中發表,也沒有在美國政府的《條約集》中發表。因此,壹些美國學者認為,《美中公報》不是壹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條約的登記是條約締約國的義務。美中公報從未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壹些美國學者認為美中公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的條約由總統締結,必須得到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在場議員的同意。但《美中公報》未經美國參議院批準,不符合條約要求的國內法程序性條件,因此不屬於條約。它們只是美國的政府行為,不具有國際法約束力。有人認為《美中公報》只是美國總統的政策聲明或行政協議,不是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