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是壹種壹般的執行程序,旨在剝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分散管理其全部財產的權利,使所有債權人獲得公平的受償機會。它具有以下特點:
1.破產是償還債務的合法手段。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如何分配債務人的財產,如何滿足多個債權人的還款要求,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和壹般的民事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是無法解決的。因此,法律規定有特殊程序可以利用,破產程序就是其中之壹。
2.破產是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前提的。
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是破產的原因。破產只是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壹事實的法律確認,即通過法院的司法判決認可債務人事實上的破產。
3.破產以公平清償債權為目的。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破產程序可以合理協調多數債權人之間關於債務人有限財產如何受償的利益沖突,使債權人分擔損失,享受利益,即同壹順序的債權人地位平等,受償機會均等。
4.破產是壹種特殊的執行程序。
首先,破產程序作為壹種執行程序,處於法院的嚴格控制之下,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人或機構不得處分或執行破產人的財產。其次,破產程序優先於個人民事執行程序。破產程序開始後,對債務人財產的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所有沒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必須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最後,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全部財產和經濟關系的徹底清算,宣告破產時將終結債務人的營業,使債務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