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進行檢查。如果發包人未能及時檢查,承包人可以推遲工期。
2.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
3、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工程質量已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限為工程工期的延長。
4.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變更設計,導致承包人停工、援建、返工、重建,或因發包人要求增加工程量。
5.由於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流行性疾病和非承包人引起的糾紛,承包人無法在短期內恢復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98條規定,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商應通知雇主對其進行檢查。若發包人未能及時檢查,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