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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何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國家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措施有:

1,監督管理,小產權房已經形成壹定規模,不適合拆遷,只能監督管理;

2、繳納土地出讓金轉正,解決集體土地上小產權房遺留問題;

3.禁止新建和銷售,從源頭上杜絕小產權房;

4、合理處置,可申請經濟適用房,強制收購用於投資。

小產權房是指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沒有相關證件和土地出讓金。它的產權證不是國家房管部門發的,是鄉鎮政府或者村政府發的。也叫小產權房。這種房子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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