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善勞動組織,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憲法》第五十三條對“遵守勞動紀律”有明確規定。
(2)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勞動紀律”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操作資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1982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企業職工的獎懲;《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也要求員工遵守勞動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