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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大型企業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法律事務機構。

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起草或參與起草、審核企業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管理和審查企業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

(四)參與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改制、重組、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辦理相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公證、認證等相關法律事務,做好企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六)負責或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提供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八)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參加企業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活動;

(九)負責律師的遴選,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辦理企業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本辦法自2004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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