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自己寫回家的申請,經執法機關批準後可以回家。刑事拘留期間,可以申請回家住壹兩天,由執法機關批準。在押罪犯的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送入監獄進行強制勞動改造,主要體現了分管教育的分離,使其不良嗜好得到更好的矯正,不被更惡性犯罪的罪犯所感染。在執行刑罰期間,還規定每月允許他們回家與親人團聚壹兩天,這不僅使他們深切體會到自由和親情的可貴,也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功能。刑事在押人員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被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不同的是,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是參加勞動可以酌情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