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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廣告法對虛假廣告的法律規制

法律主觀性:

《刑法》對虛假廣告的處罰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的處罰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特定犯罪行為是指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嚴重情形。

法律客觀性:

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鑒於部分商業促銷廣告中對產品(服務)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現象嚴重,《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從產品質量法的角度回應廣告法的相應規定,為打擊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見本書附錄)第三條,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要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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