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價當事人的協議,就合同的效力而言,是以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為評價標準。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約定賦予法律效力,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處理。合同是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簽訂的,壹般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有效。
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如下:
1,意義為真。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壹方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在的效力意思,即其效力意思與表示行為相壹致;
2、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確定的和可能的。合同的標的物決定了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將失去其目的和積極意義,應該是無效的。合同標的物的可能性意味著合同支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的確定,是指合同的標的從壹開始就確定或者可以確定;
4.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壹要求要求當事人了解合同的地位和法律效力,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