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建設工程定額(以下簡稱定額)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更好地為工程建設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類定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定額,是指在正常施工條件下,指定計量單位完成合格建築安裝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機具、工期天數及相關費率的量化基準。定額是編制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的依據,僅供其他項目參考。
第四條配額管理包括配額制度和計劃、制修訂、發布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