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三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予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