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賬的會計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
我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公司出納做假賬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違法犯罪的情形已經達到,則需要根據具體情節對他進行處罰。如有其他法律問題,可咨詢華律相關律師。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