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關於土地復墾補償標準,根據《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農用地在規定期限內復墾為原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所有土地所有者或者因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受損的使用者將自有土地開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當地相關政策執行。此外,因歷史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經社會投資復墾為耕地的,可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投資購買指標。以廣東省為例,拍賣標底扣除拆遷復墾費用後的凈收入,按照5%、15%、75%的比例分配給縣級財政、鎮級財政、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權人。
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復墾被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其繳納的耕地占用稅。第三十四條因歷史遺留問題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權利人、因歷史遺留問題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和權利人自行將損毀的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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