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姻親;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開庭時提出:回避理由是在案件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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