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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中的權利讓行原則第52條

《道路安全交通法》的權利原則第52條規定如下:

1.有交通標誌標線的,讓優先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進入路口前停車,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先行;

3.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

4.對向右轉的車輛應讓左轉的車輛先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在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下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行駛,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如無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應減速行駛或確認安全後停車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

(壹)控制交通標誌、標線,讓優先通行的壹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進入路口前停車觀望,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

(三)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的;

(四)右轉彎的機動車對向行駛時,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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