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交通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禁止穿拖鞋、赤腳、赤膊駕駛機動車。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沒有這樣的明文規定,但也指出不得妨礙安全駕駛。有些女司機特別喜歡穿拖鞋開車。被警察發現時,還指著腳上沒有鞋跟的鞋子辯解:“這是今年流行的新型涼鞋,不是拖鞋。”殊不知,壹旦發生緊急情況,鞋子很有可能會耽誤剎車時機,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未關閉車門、車廂行駛的;(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三)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4)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空擋滑行;(五)在道路上拋擲物品;(六)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七)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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