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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國女性的社會地位是否有壹定程度的提高?

清末,中國婦女的社會地位有所提高,但只是在某些方面。如《大清民法草案》完成於1911年(宣彤三年),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編纂完成的民法文本。很多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和民間習俗都被保留了下來。體現了新舊交融的特點。推翻清政府雖未能最終實施,但仍是中國近代立法的重要成果。特別是,在婦女權利方面有了明顯的突破。

《清朝民法草案》總則中提出的“保護人格”,明確規定“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得放棄”,“自由不得放棄”。①他們之間沒有性別差異。雖然這壹法律文本並未正式出臺,但並不影響大理學院在司法程序中運用這壹理念維護女性權益(下文將有論述)。此外,與傳統法規相比,《大清民法草案》在與婦女有關的條款上有所改進。第壹,男女雙方離婚,用“離婚”代替“成為妻子”。文中列舉了9個離婚理由,而這9個理由與傳統的“七出”最大的區別在於,提出離婚的不僅僅是男性的權利,而是“夫妻壹方作出”。受限於這九個原因,“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還是有對妻子寬嚴相濟的嫌疑。

太平天國運動期間,洪秀全指出“天下男女皆為上帝之子”,充分體現了女性對男女平等的強烈願望。民國初年,許多知識分子尋求配偶,要求“有文化有才華”,這也是對男女日益平等的壹大反應。隨著文明社會的建立,傳統婚姻逐漸被夫妻平等的新型婚姻所取代,女性在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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