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執行法院什麽時候開始拘留?

執行法院什麽時候開始拘留?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自判決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院強制拘留的期限為15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簽收24小時內可以拒收嗎?
  • 下一篇:青少年普法事件及感受200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