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規則二。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收購”包括為牟利和自用而購買;“運輸”包括攜帶、郵寄、使用他人和使用交通工具的行為;“出售”包括出售和加工利用以獲取利潤。
規則三。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符合本解釋附表所列的相應量化標準;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壹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嚴重”:
(壹)符合本解釋附表所列的相應量化標準;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壹半以上的。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