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間諜法》從名稱到內容對現行國家安全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的特點,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認定為間諜行為,首次從法律上認定了具體的間諜行為。作為我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壹部重要法律,將對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基礎性法律保障作用,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
2.《反間諜法》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不僅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也為在隱蔽戰線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作出了具體的制度性規劃,將進壹步推動我國反間諜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反間諜法》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反間諜行為:
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進行或者指使、資助他人活動,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進行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活動;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資料、資料、物品,或者指使、引誘、脅迫、收買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的國家工作人員。
綜上所述,在境外被脅迫、誘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可以及時向我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可以不受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