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名字可以改。姓名變更的,由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更名,戶口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公民姓名變更的,應當辦理新的身份證,領取新身份證時,必須交回原身份證。居民身份證,分為真實身份證和EIDCard(電子身份)兩種,是用來證明持有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多由各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發放給公民。並且作為每個人的重要身份證明文件。之所以說“有效身份證”,是指根據身份證個人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持有的有效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五條* *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