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行政違法責任的期限為2年。超過2年未發現行政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
(壹)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水上收繳的罰款應當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三)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四)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款必須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拍賣沒收的非法財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刑法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行政案件超過2年的,壹般不會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