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況:第壹,符合四大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即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證人為立遺囑人書寫遺囑。代理人的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壹個為代理人。遺囑人、見證人、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時間。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第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 *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第壹百三十五條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應當代表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